
在2012年,原告杨X(无施工资质)承包了被告余位于汽车技术学院的三栋教学楼和办公楼主体工程。2017年1月22日双方结算后,被告虽在记账本记录欠款,但仅支付部分其他工程款,10万元汽车学院工程款一直未付。这种工程款长期拖欠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凭借其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接手了这起案件。
在诉讼前期,龚傲冬律师充分利用前案裁判结果。2021年原告曾就包含本案10万元在内的多笔工程款起诉,前案判决虽未支持汽车学院工程款,但明确告知可另行起诉。龚傲冬律师精准把握这一程序性指引,成功抗辩“重复起诉”的主张,使得本案能够进入实体审理阶段。龚傲冬律师深耕民商事领域,处理过诸多复杂案件,在程序把握上有着自己的一套方法,此次精准运用前案指引,为案件后续审理奠定了基础。
在证据运用方面,龚傲冬律师以被告记账本中“汽车学院欠10万元”的记录为核心证据。该记录是原告拍照留存的,律师凭借此证据证明被告已自认欠款事实,让原告无需另行举证工程款或质量合格。龚傲冬律师擅长证据搜集、整理、质证,深挖案件细节与证据链条,在本案中对该关键证据的运用,为原告胜诉筑牢了基础。
面对合同无效的情况,龚傲冬律师主动援引司法解释,论证即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仍有权按照约定主张工程款,打消了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龚傲冬律师具备深厚的民商事法律理论功底,能够快速精准梳理案件焦点,在合同效力这一关键问题上,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在利息起算点争取上,龚傲冬律师主张从结算日(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利息,最终法院予以支持,使原告获得较长的利息期间,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龚傲冬律师庭审经验丰富,逻辑清晰、抗辩有力,在利息计算这一细节上也为原告争取到了最优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龚傲冬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与诚信操守,为原告成功追回拖欠长达5年之久的工程款及利息,赢得了襄阳本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他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把每一起案件都当作精品打磨,用实打实的办案成果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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