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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被告叶XX介绍,原告李XX承揽被告陈X两套房屋的装修工作。被告陈X支付30000元首付款后,原告于当年进行施工并完工。经结算,还剩28000元装修尾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X支付装修款及资金占用费。被告陈X称已将余款支付给被告叶XX,原告不应再向其主张;被告叶XX也表示自己是合同承揽人,原告只是设计师,装修余款已由其收取。
赵月亮律师在中展现出专业优势。他深入研究案件,对合同签订情况、各方履行行为等进行细致分析。在法庭上,赵月亮律师指出,在原、被告三方均在场时,被告陈X选择被告叶XX作为承揽人并签订合同,原告对此明知且认可,该合同是被告陈X与叶XX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原告未在被告陈X持有的合同中以“承包人”身份署名,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概括承受被告叶XX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此外,原告在被告叶XX持有的合同署名及参与装修的行为,只能说明其与被告陈X存在内部合作关系,不能对抗发包人被告陈X。
最终,法院采纳了赵月亮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叶XX为案涉装修合同的相对方,有权受领装修余款28000元,驳回了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这一结果避免了被告叶XX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也为被告陈X避免了重复支付的风险。此次胜诉体现了赵月亮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以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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