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X信任某上市公司(原“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化名)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在该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xx月xx日)至揭露日(2016年x月xx日)期间,买入了这家公司的股票。可后来,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被揭露,股价跟着下跌,周X的投资打了水漂,损失惨重,共计人民币59,164.59元。
周X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然而,被告公司却辩称,周X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原因力不大。
徐晓律师团队面对这样的情况,开始了一系列工作。本案是系列平行案件之一,前期已经有示范案件(一审案号(20XX)沪XX民初XX号,二审案号(20XX)沪民终XX号)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还明确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
徐晓律师团队依据示范判决所确立的标准,积极为周X主张权利。他们向法院申请调取周X的交易数据,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这一系列工作可不容易,需要查阅大量资料,和各方沟通协调。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示范判决的认定结论,并且依据损失核定意见书确定了具体赔偿数额。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周X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9,046.5元,还赔偿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人民币59,164.59元。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所受损失,依法推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周X最初担心自己的损失拿不回来,毕竟被告公司还在狡辩。但最终,他获得了全额赔偿,判决也已生效,被告需要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团队依据示范判决的标准,精准地为周X主张权利,并且通过申请调取交易数据和委托专业机构核定损失,让赔偿数额有了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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