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6日,上海市法院受理了原告傅某诉被告上海普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此案还与同类案件合并审理。原告傅某是1977年出生的汉族人,住在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普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是赵X。
傅某基于对普某公司披露信息的信任,投资了该公司股票。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期间,傅某购买普某公司股票产生了损失,他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普某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36,647.58元。
而被告普某公司则辩称,就算傅某存在投资损失,部分损失也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普某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恶化等非系统风险因素叠加造成的,所以在计算赔偿时应当扣减相应的比例。傅某当时心里很没底,毕竟面对的是公司专业的律师团队,担心自己的损失不能得到全额赔偿。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傅某在决定起诉后,找到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徐晓律师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开始了工作。他前后查阅了上千页的卷宗材料,包括普某公司的财务报表、信息披露文件等。还多次与傅某沟通,详细了解他购买股票的具体情况,前后沟通了10余次。
徐晓律师还提交了多份文书,有《起诉状》《证据清单》《代理意见》等,详细阐述了傅某的损失与普某公司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他还申请调取了普某公司相关的交易记录等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份数达20余份。
突出关键策略点
徐晓律师发现,普某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存在关键数据的虚假记载。他抓住这一点,在代理意见中指出,傅某是基于这些虚假信息才做出投资决策,其损失与普某公司的虚假陈述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于普某公司提出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因素,徐晓律师通过详细的数据分析和案例对比,证明这些因素对傅某损失的影响极小,不能成为扣减赔偿的理由。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徐晓律师从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代理过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还发布过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指引系列内容。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关于傅某损失与普某公司虚假陈述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不应扣减赔偿比例的代理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上海普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傅某投资损失共计36,647.58元。案件受理费716.19元,也由被告普某公司负担。
傅某原本担心不能全额获赔,现在不仅全额拿回了投资损失,还让被告承担了诉讼费。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准确抓住了普某公司信息披露虚假这一要害,通过大量的证据和严谨的分析,说服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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