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是94岁高龄的刘XX,家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是某甲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兴市XX县。
刘XX称,某甲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让他在案涉股票投资里遭受了经济损失,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投资损失26944.98元,还得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某甲公司认可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但觉得刘XX提供的交易对账单不完整,没法准确测算投资差额损失。而且,被告认为刘XX的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公司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的,应该从赔偿范围里扣除。
接到起诉书时,刘XX心里很着急,毕竟自己年事已高,这损失对他来说不是个小数目。他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和徐晓律师为他代理案件。
徐晓律师从2006年就开始执业,执业至今承办了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了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带领专业团队,一直致力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服务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研究与实践。
徐晓律师介入案件后,和胡律师组成的代理团队全面梳理了刘X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股票交易记录。他们明确了有效买入数量、买入均价及持有情况,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中,徐晓律师团队围绕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了有力论证。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等抗辩理由,他们结合已有生效判决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合理的损失计算与扣除比例建议,为法院最终裁判提供了充分依据。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刘X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共有效买入股票7800股,首次有效买入时间为2018年3月14日,买入均价为7.62元,并持有至基准日之后,基准价为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23712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内外部环境等因素,法院酌情扣除刘XX投资损失的20%。佣金及印花税按总损失差额的1‰计算,共计47.42元。最终判决被告某甲公司赔偿刘XX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9007.54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驳回刘XX其他诉讼请求。
刘XX原本担心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回来,没想到最终能获得近两万元的赔偿。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靠的是徐晓律师团队对案件的细致梳理和专业论证,把每一个证据都落实到位,才为刘X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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