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周X(化名)是原告。周X信任某上市公司(原“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化名)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在2015年XX月XX日至2016年X月XX日期间,也就是该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购入了该公司的股票。后来,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被揭露,导致股价下跌,周X因此遭受了投资损失。周X委托徐晓律师及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59,164.59元。被告公司辩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原因力不大。
周X发现自己投资受损时,心里特别着急。那可是自己的血汗钱,眼看着就这么没了,整个人都慌了神,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徐晓律师在周X委托后介入了案件。这起案件是系列平行案件之一,前期已有示范案件(一审案号(20XX)沪XX民初XX号,二审案号(20XX)沪民终XX号)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还明确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
徐晓律师团队依据示范判决所确立的标准,代理原告周X积极主张权利。他们向法院申请调取周X的交易数据,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在这个过程中,徐晓律师仔细研究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案件的因素。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示范判决的认定结论,并依据损失核定意见书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周X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9,046.5元,并赔偿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人民币59,164.59元。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所受损失,依法推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已生效,被告需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周X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可能拿不回来,或者只能拿回一部分。但实际结果是他获得了全部损失的赔偿。这都得益于徐晓律师团队依据示范判决标准,积极为周X主张权利,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
徐晓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专注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这起案件能胜诉,靠的就是徐晓律师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和专业高效的诉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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