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庞世伟律师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0年,是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深耕山东烟台,专注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执业以来承办案件百余件。下面讲述他代理的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
2024年4月,一名身份不明的朝鲜籍人员雇佣被告人杨X,安排船只将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运往朝鲜海域。杨X联系了鲁XX,鲁XX安排毛某办理租赁仓库、联系船舶及转运等事宜,还安排楼某与杨X对接,负责货物接收、仓储、转运及确定海上过驳点位。方X承揽运输业务,租赁“浙定”号船舶并雇佣他人组织运输。
4月17日,该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芝罘XX装载物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经检查,涉案货物共计715余吨,其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钢板、槽钢、钢卷等共687.3吨,蒸笼等普通货物27.7吨。案发后,鲁XX退还给杨X预付运费50万元(原收70万元),并在审理中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鲁XX走私国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物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不过,鲁XX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鲁XX聘请庞世伟律师和汪XX律师为其辩护。庞世伟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仔细研究案件细节,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
首先,主张本案系犯罪未遂。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实际运出境外,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指出鲁XX系从犯。鲁XX是受他人联系雇佣参与犯罪,并不完全掌握全部交易环节,仅负责安排部分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强调鲁XX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案发后鲁XX主动退还杨X50万元预付运费,并在审理中另行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悔罪态度诚恳。并且,鲁XX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另外,鲁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认定全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XX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一结果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完全一致,成功使鲁XX免于实刑羁押。
在这起案件中,庞世伟律师精准运用犯罪形态辩护,成功主张本案系犯罪未遂,为减轻处罚奠定了关键基础。通过梳理鲁XX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程度,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进一步降低了量刑基准。高效促成退赃与认罪认罚,指导当事人在侦查、审理阶段及时退缴违法所得,并配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面展示悔罪态度,为检察机关提出缓刑建议创造了条件。最终,在走私犯罪法定刑较重的背景下,通过多维度量刑辩护,成功使法院对鲁XX适用缓刑,避免了实刑对当事人生活、家庭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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