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是某环保监测设备运维公司工作人员,其所在公司向多家重点排污单位销售、维护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该设备直接接入当地环保部门监管后台。公司老板为降低运营成本等,安排当事人修改监测设备氧含量标定浓度值。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涉及修改数据的设备共11台,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面临被提起公诉、留下犯罪记录的重大风险。
曹頔繁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和其参与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又第一时间查阅案卷材料,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问题。他发现核心争议在于司法解释适用与行为危害性认定。当事人行为发生在新司法解释实施之前,新司法解释对涉案行为认定标准更宽松,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更有利。同时,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仅能认定当事人修改数据的设备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证明当事人修改其他设备数据的证据不足,仅凭口供不能定罪。而且当事人系履行职务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
基于以上情况,曹頔繁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围绕法律适用、履职性质、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等要点充分论证。详细阐述了为何要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新旧司法解释的不同以及如何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还从新的司法解释引出适用其他司法解释,论述当事人为何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指出证据不足,提出符合《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条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完全采纳了曹頔繁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当事人行为适用新司法解释更有利,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且是极为不容易的法定不起诉。当事人无罪结案,达到了绝对无罪的结果,避免了刑事处罚与犯罪记录,保住了职业与名誉。此次辩护成果体现了曹頔繁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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