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一旦陷入困境,权益便岌岌可危。孙X因无证从事客运经营,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拒不配合,驾车逃离过程中致一名执法人员倒地受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后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转为取保候审。齐X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明知公司不具备合法金融业务许可,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理财产品,吸收资金,被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张X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面临刑事处罚。
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的张鑫律师介入这些案件后,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负责的态度。在孙X的妨害公务罪案件中,张鑫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孙X,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同步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并申请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经分析,发现孙X的行为未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伤害后果,未对公务执行造成严重阻碍;孙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张鑫律师还协助孙X与被害执法人员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孙X一次性支付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孙X此前无前科劣迹,本次行为系初犯、偶犯。张鑫律师将这些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在齐X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张鑫律师团队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明确核心辩护思路,指出齐X仅为公司普通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齐X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积极推动齐X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主动与集资参与人沟通,最终取得3名集资参与人的书面谅解;结合案件事实与被告人意愿,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审中就量刑情节发表充分辩护意见。
在张X某的聚众斗殴罪案件中,张鑫律师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反复核实现场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及伤情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通过对监控视频的逐帧分析,发现张X某在斗殴发生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拉架、劝阻行为,其持械行为主要是在被对方攻击情况下的被动应对,主观上更多体现为自保意图,而非主动参与斗殴;提出张X某并非斗殴的发起者、纠集者或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且张X某系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本人参与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协助张X某家属主动与受伤人员沟通,积极进行经济赔偿,最终取得了多名受伤人员的书面谅解;张X某自始至终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中,围绕“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
最终,在孙X的案件中,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采纳了张鑫律师的意见,决定对孙X不起诉。在齐X的案件中,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处齐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张X某的案件中,法院采纳了张鑫律师关于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对张X某从宽处罚,张X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成为全案法定刑期最轻的被告人。
张鑫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301202410839812,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通过这些案件可以看出,他在刑事辩护方面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能够为委托人争取到良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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