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疆,法院审理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时,对于代付款抵扣问题十分关注。法院会依据证据严格审查代付款是否属于本案工程款,是否应在总欠款中扣除。若当事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代付款与本案的关联性,法院会支持将该款项在欠款中抵扣。这种审查方式,促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某建材厂与某建设公司霍尔果斯XX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因结算金额、已付款抵扣、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建材厂起诉要求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认定欠款金额并判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分公司不服上诉,认为结算未经授权、部分款项未予抵扣、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按照当地法院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中的审查习惯,对于代付款抵扣问题的认定对案件走向至关重要。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在证据准备和法律论证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的顾建伟律师接受分公司委托,代理本案上诉事宜。作为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顾建伟律师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
顾建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提出三项关键上诉理由。一是关于张X签字结算的效力认定,张X系分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对接,其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对分公司发生效力。二是已付款项应依法抵扣,案外人某公司代为支付的51628元,系代分公司支付的本案工程款,并非其他合同款项,应当在总欠款中扣除。三是一审判决未超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轻于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并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二审中,顾建伟律师提交新证据并充分论证,强调代付款抵扣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合同解除、总公司补充责任等判项,将应付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违约金按原判决维持,一、二审诉讼费用相应调整,由双方分担。在处理建设工程领域案件之余,顾建伟律师在经济纠纷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此案表明,在承揽合同纠纷中,不同地区对于代付款抵扣等问题的处理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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