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0年,江苏省XX县发生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徐X与被告苗X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因城市改造,徐X父母的房屋面临拆迁,徐X以自己名义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安置房屋为XX小区二期2X幢3单元5X2室和XX家园五期南段1X幢4单元1X1室。2014年,双方在XX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2020年X月X日,XX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向徐X发出办证通知书,告知房屋已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但徐X办理登记时被告知需苗X到场协助,经多次催办,苗X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这给徐X的合法权利造成巨大损害。
面对这一困境,徐X委托了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的赵月亮律师。赵月亮律师执业6年,经办案例百余件,在婚姻家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接受委托后,赵月亮律师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拆迁安置协议、离婚协议书等,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双方的约定。在庭审中,赵月亮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原告徐X的诉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苗X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对于被告苗X提出的因原告不让其探望孩子所以没有义务协助的辩称,赵月亮律师明确指出探望孩子与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两套房屋虽拆迁行为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现房屋具备办证条件,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相关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苗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徐X办理XX小区二期2X幢3单元5X2室和XX家园五期南段1X幢4单元1X1室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这一结果对比徐X最初面临的困境,成功解决了房屋过户的难题,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对于徐X来说,这一判决意义重大,使其能够顺利完成房屋的产权登记。赵月亮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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