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内蒙古,多年前某银行支行行长刘先生与某公司高管季先生相识。20XX年,因银行压缩贷款额度,季先生所在公司需提前偿还50万元贷款,便向刘先生借款。为规避职业风险,刘先生委托高中同学黄先生作为名义出借人,公司出具借据,刘先生实际转账499500元。借款到期公司未还,季先生出具《借条》承诺延期并自认转借款人身份。刘先生遂起诉,要求季先生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还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刘先生委托了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处理此案,彭律师从200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529200111268398,服务地区主要是内蒙古-阿拉善盟,联系地址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鼎晟公寓9层。
本案难点重重,法律关系极为复杂,涉及名义出借人、实际出借人,还有公司借款与个人债务的转换等多重问题。彭佩荣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全案证据链,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发现本案并非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彭律师精准定位到核心证据——原告与黄先生签订的《委托书》,该证据明确证实虽然《借据》上记载的出借人为黄先生,但实际出资金来源于原告刘先生,且黄先生仅为名义出借人,这为原告确立适格债权人地位奠定了坚实基础。彭律师不仅是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还是阿拉善盟律师协会理事、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阿拉善盟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律师服务团成员,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
彭律师还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转折点——被告季先生在借款到期后出具的《借条》。考虑到被告季先生可能辩称其仅系公司员工、非实际用款人的情况,彭律师在庭审准备中,重点深入论证了该《借条》的法律性质。她指出,季先生在转借款人一栏签字,并承诺还本付息,该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甚至是债务的转移,即季先生自愿加入到原公司的债务中,并最终取代了公司成为新的债务人。
在庭审阶段,尽管两被告均未到庭,但彭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先后3次申请法院向关键证人黄先生、公司会计张先生核实情况,进一步补强了款项交付的真实性以及季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先生系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被告季先生在借款到期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在转借款人栏签名,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原告主张案涉借款转为被告季先生个人借款,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刘先生并非债务转移后的相对人,不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季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先生借款499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客户对彭佩荣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称赞她精准把握案件关键,高效解决问题,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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