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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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概念: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概念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概念是什么?

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二、特征

(1) 诉讼方式简便。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2) 受理程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诉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等。而在简易程序中,受理无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则可以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案情特别简单的,时间和人力又允许的,还可以当即审理。

(3) 传唤方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传唤当事人、证人必须用传票,并且必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直接通知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的传唤。

(4) 实行独任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审判员在独立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5) 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开庭审理程序的简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不受庭审前通知当事人的手续和时间的限制。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3个月,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在3日以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在简易程序中,法庭审理可在受理后立即进行,无须办理传唤手续,即使另行指定开庭日期的,也不受日前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适宜的方式通知、传唤当事人,通知和传唤均不办理专门的文书手续,只须记录即可。

第二,法庭调查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即不必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的法定顺序的限制,而可以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意选择程序的先后。

第三,法庭辩论的顺序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所规定顺序的限制,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指令或允许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言。但一般情况下,第一轮法庭辩论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顺序,即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适用简易程序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步骤不必严格划分,可以结合进行,以达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正确解决纠纷的目的。

(6) 审结期限较短。

依《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期限为3个,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在3个月内不能审结,则应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而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为6个月,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次6个月,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不特定的期限。

三、 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

4、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

6、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7、重视调解,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先行开庭进行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如果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进行简易程序审理,一方面可以减少办案的时间及审理周期提高了审理效率,另一方面也对当事人的工作生产减少了干扰。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都是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罚的,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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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如何申请简易程序诉讼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这就是说,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 《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这里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前提是什么呢? 二、申请简易诉讼请求的程序有哪些 1、 送达地址书面确认制度 (1)当事人提供与确认,当事人应当在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2)原告提供地址瑕疵的处理,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3)认定地址,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经人民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视为送达,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2、传唤与答辩方式 (1)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但是,该方式不得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被告口头答辩的,人民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 3、审判组织 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4、庭审程序 (1)不受通知日期及调查、辩论的顺序限制。 (2)可以当庭举证;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5、开庭与审理的简化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6、审限 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简易法民事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流程 一、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开庭审理 1、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2、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简易程序诉讼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 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案件 (1)法定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约定适用案件: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即简单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解释第264条: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 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如何提起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申请适用简易程序,提交申请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申请书,但是否适用由审查决定。 如果在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向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另一方也同意的,那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审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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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一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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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简易程序的刑事诉讼法的简易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 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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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什么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 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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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交付和简易交付的概念是什么
占有交付的概念就是双方达成了交付意向,但转让人在约定的时间之内仍然实际占有该物品,然后简易交付的概念就是卖方直接把东西给买方,简易交付在生活当中几乎是最普遍的,而且只有这种交付方法是最稳妥,最不容易引发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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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事诉讼简易庭审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简易庭审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简易庭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开庭审理
1、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2、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公益诉讼简易程序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益诉讼简易程序条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
只能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是以往全国资格考试的考查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l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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