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XX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出租出去的房子,在合同到期后竟会陷入一场纠纷之中。2013年5月5日,陆XX与曹XX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濮院镇锦苑社区凯旋路南侧881号店面房三间及二楼套房一套租给曹XX,租期为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在租赁期间,曹XX未经陆XX同意就擅自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合同到期前,陆XX就续租事宜与曹XX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然而,合同到期后,曹XX却一直居住在房屋内拒绝搬出,这可急坏了陆XX。
陆XX不仅希望曹XX能腾出所租赁的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还要求曹XX按每年150000元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租及此期间的水电费。可曹XX也有自己的说法,他称在2015年2月13日支付了2015年5月起的房租订金9000元,并且在2014年11月开始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投入了60000元,若陆XX要求腾空房屋,则应返还他双倍订金及60000元装修费。双方各执一词,陷入了僵局。
就在陆XX一筹莫展的时候,这个案子交给了浙江嘉兴的沈沁梅律师。沈沁梅律师拥有14年的执业经验,是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婚姻家事、合同事物、建设工程等领域。她在嘉兴及周边地区法律行业有着良好的口碑,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为众多企业与个人信赖的法律伙伴。
沈沁梅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她深知,要想为陆XX争取到合法权益,关键在于梳理清楚各项证据。她仔细研究了陆XX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手机短信、结算单、收条等证据,同时也对曹XX提供的证明、银行转账凭证、租房协议、收条等证据进行了分析。
在庭审过程中,沈沁梅律师紧扣法律规定,据理力争。对于曹XX称已支付续租订金9000元的说法,沈律师指出,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曾发生过空调、瓷砖交易,且曹XX并无证据证实其于2015年2月13日转账给陆XX的9000元即为续租款,结合双方之间关于租金支付的惯例,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续租订金。对于曹XX要求陆XX返还装修费的请求,沈律师依据《合同X》和相关司法解释,指出曹XX未经陆XX同意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陆XX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
经过多次庭审和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沈沁梅律师的观点。法院判决曹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桐乡市濮院镇凯旋路881号的3间店面房以及2楼的1间套房中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拆除并将前述房屋腾空后交还给陆XX,同时按每年99000元的标准向陆XX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上述房屋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沈沁梅律师秉持“法为基石、情为底色、信为准则”的职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她将专业素养与人文关怀深度融合,用法律的力量守护了陆XX的合法权益,传递了法治的温度与力量。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也为更多的当事人在法律的道路上指引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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