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李小龙已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近1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经手的案件类型多样,每一个案例背后都有着独特的故事。
在上海市奉贤区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朱某系上海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15年至2021年,朱某在经营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多家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80万余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7万余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少人民币90余万元税款。2022年7月27日,朱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司已补缴上述税款。
朱某的诉求是希望能从轻处罚。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按照法律规定量刑较重。李小龙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结合朱某自首、补缴税款等情节,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建议对被告人减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另一起发生在安徽省东至县的案件更为复杂。被告人李某系临沂某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起诉。此外,还有徐某某、戴某某、韩某某等被告人也因污染环境罪被指控。公诉机关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人承担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责任。
李某等人的诉求是减轻刑事处罚和减少民事赔偿金额。这起案件的难点众多,比如要判断徐某某的行为是否与其他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认定污染环境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确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以及明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环境污染损失金额等。李小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仔细梳理证据,对每个争议焦点都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判断徐某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时,李小龙通过收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徐某某在该厂的厂地承租、生产建设以及货物销售各个环节为其他被告人提供了帮助及便利条件,特别是在货物销售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而认定其与其他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在确定环境污染损失金额时,李小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报告,对各项费用进行了合理的计算和划分。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表现,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等,同时各被告人连带赔偿污染环境损失。
还有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不起诉人范某涉嫌伙同他人在义乌成立公司,推广GSSC虚拟币,以经营区块链为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骗取资金。范某的诉求是希望不被起诉。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清范某所吸收的资金金额。李小龙积极安排会见范某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同时收集证据进行无罪辩护。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决定对范某不起诉。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李小龙的独特作用十分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善于从繁杂的证据中梳理出关键信息,比如在污染环境案中,通过收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报告等证据,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时机把握上,他能够准确抓住有利时机,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及时利用被告人自首和补缴税款的情节,为其争取从轻处罚。在法律适用突破方面,他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能够准确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辩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依据证据不足的情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实践意义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自首、补缴税款等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污染环境罪,法院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认定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并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量刑。同时,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环境污染损失金额,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如果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会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刑事指控这一普遍困惑,李小龙凭借其在证据链构建、关键时机把握、法律适用突破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成功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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