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在宋某某与天某某科技(大连XX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中,原告宋某某是一位来自成都市XX区的投资者。他基于对被告天某公司披露信息的信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期间购买了该公司股票。
宋某某遭受了投资损失,他要求被告天某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人民币201,089.68元。然而,被告天某公司辩解称,其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并且认为原告所主张的投资损失与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应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
对于宋某某来说,这笔投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他原本期待着通过投资获得收益,却因为公司的行为陷入了损失的困境,心里十分焦虑。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在宋某某面临损失索赔难题时,他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和徐晓律师。徐晓律师带领专业团队,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徐晓律师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卷宗材料,仅卷宗就有十几本,文字材料多达数千页。他还多次会见宋某某,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前后会见了8次。同时,徐晓律师提交了多份文书,像《起诉状》《证据清单》等,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突出关键策略点
徐晓律师在研究案件时发现,天某公司虽然辩称其行为是中性行为,但实际上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的地方。他抓住这一关键,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入手,指出天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并且,通过专业的金融和法律知识,证明了宋某某的投资损失与天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代理过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还发布过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指引系列内容。
写采纳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关于天某公司构成虚假陈述以及宋某某投资损失与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代理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天某某科技(大连XX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投资损失共计201,029.31元,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6元由被告负担。
对比宋某某最初的处境,他原本担心投资损失无法追回,现在法院判决他能获得大部分的赔偿,这无疑是一个很好的结果。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准确抓住了天某公司信息披露的漏洞,并通过专业的法律和金融知识进行了有力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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