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开庭,争议初现
开庭审理阶段,原告A与被告B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正式进入法庭程序。原告A与被告B曾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但被告B未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原告A遂诉至法院。被告B提出两点抗辩理由,一是主张股权实际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二是称股权转让附有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此时,法庭上气氛紧张,各方注意力都集中在这一争议焦点上,书记员在一旁认真记录着各方陈述。
律师反驳,论证协议有效
质证环节,于彩霞律师代表原告A进行应对。针对被告B提出的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的抗辩,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的真实性,并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印证。于彩霞律师从文件夹中取出相关协议文件,展示给法庭,指出这些文件足以证明协议的有效性,不受签署时间争议的影响。法官仔细查看了这些证据,认真倾听于彩霞律师的陈述,不时点头。被告律师则在一旁认真记录,思考应对策略。
运用规则,排除关键抗辩
法庭辩论阶段,对于被告B提出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协议条件未成就的抗辩,于彩霞律师有效运用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进行反驳。于彩霞律师向法庭说明,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相关规则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官在听取于彩霞律师的观点后,对这一规则进行了审查和思考。被告律师试图进行反驳,但在于彩霞律师清晰的论证面前,显得有些无力。此时,法庭上的气氛更加紧张,各方都在等待法官的判断。
清晰诉请,解除代持风险
最后陈述阶段,于彩霞律师清晰界定了诉讼请求范围。她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没有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等,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法官对于彩霞律师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查,并综合整个庭审过程的证据和辩论情况进行判断。最终,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公司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被告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于彩霞律师成功为原告A解除了代持风险,免除了原告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
于彩霞律师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在刑事辩护、家事与房产纠纷、公司商事及社区治理等多个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庭审辩论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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