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审理法院暂未提及案号。当事人赵X是个体经营者,在这起案件中是被告人,同时也是主犯;熊X是店内厨师,为从犯。
20XX年,赵X和他人合伙经营一家火锅店,她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为了降低成本、提升火锅香味,赵X指使店内工作人员把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残油回收,经过沉淀、熬制加工成“回收油”,再反复用在火锅锅底制作中对外销售。厨师熊X按照赵X的安排,参与了回收油的提炼、熬制等加工环节。20XX年XX月,他们的涉案行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赵X和熊X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请依法判处。赵X到案后,虽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对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也没有异议,还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她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法律,归案后也积极悔罪、主动缴纳了罚金,但毕竟涉及食品安全犯罪,她和熊X都面临着可能的牢狱之灾,心里十分焦虑,觉得未来一片灰暗。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赵X被查获后不久就找到了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当时家属心急如焚,担心赵X会被重判,整个人都处于极度焦虑的状态。
许律师接手案件后,前后会见赵X和熊X多次,仔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卷宗有好几本,许律师认真查阅了每一页,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还提交了多份文书,包括《辩护词》等,详细阐述了对案件的看法和辩护意见。
关键策略点
许律师在辩护时指出,赵X虽然是主犯,但她是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同时,她积极悔罪并主动缴纳罚金,这些情节都应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熊X,许律师强调他是从犯,并且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这些辩护意见切中了案件的要害,从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他们争取从轻量刑。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许青山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商事、刑事领域,有一定的实务积淀。
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许律师关于赵X是初犯、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以及熊X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对比最初的情况,赵X和熊X原本担心会被判处实刑,面临长时间的牢狱生活,而实际判决结果是获得了缓刑,不用立即去坐牢。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许律师准确抓住了被告人的从轻情节,并在辩护中充分阐述,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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