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陕0xx7民初xx0号,由XX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是雷女士,被告是她的丈夫杨先生。
雷女士和杨先生是经人介绍认识的,19XX年XX月在XX县XX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儿子,现在已经成年了。雷女士说,他们婚前了解不够,性格差异大,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甚至还打架,夫妻关系特别紧张。20XX年X月,两人又吵了一架后就开始分居。20XX年X月,雷女士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从那之后,两人继续分居,一年里都没什么联系,雷女士心里还是想离婚,于是在20XX年X月,她再次起诉。
20XX年X月,雷女士委托王敏利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当时雷女士特别焦虑,第一次起诉失败让她心里没底,担心这次还是离不成。
王敏利律师接受委托后,做了不少工作。他先系统地梳理了前次诉讼的判决书、结婚证、居住证明等关键证据,确认自前次判决生效后双方已分居满一年的事实。光是梳理这些证据,就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
王律师精准把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也就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成了整个案件的关键策略点。
在被告杨先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王律师向法庭充分提交了相关证据,清晰地论证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符合法定准予离婚情形的法律依据。针对雷女士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王律师也在庭审中明确提出来,确保雷女士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王敏利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已经9年了,累计承办案件超过500件,在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领域办理过300余件相关案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70%。
最终,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雷女士和杨先生虽然结婚多年还生了孩子,但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关系不好;两人长期分居,而且雷女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超过一年都没有和好的迹象,这次又坚决要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准予离婚。因为孩子已经成年,就不涉及抚养问题了;雷女士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也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是准予雷女士和杨先生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雷女士负担70元,杨先生负担80元。雷女士第一次起诉的时候没能离婚,这次在王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离了婚,这中间的变化很明显。这个案子能成功离婚,关键就在于王律师精准把握了法律规定,并且充分提交证据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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