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为某施工企业承建的中学迁建工程项目供应砂石等建筑材料。供应结束后,经过与项目相关人员结算,确认了材料款总额,双方还签订了付款协议,约定由该施工企业分五次付清剩余材料款。然而,施工企业只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还有32万余元的材料款及相应利息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都没有结果,这可把原告急坏了,企业的资金周转都受到了影响,员工工资发放也成了问题。
无奈之下,原告委托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原告将项目相关经手人、施工企业及项目建设单位一并列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支付剩余材料款及利息损失。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就立刻开始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像送货回单、对账单、结算单以及付款协议等,他都仔细研究。他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那就是施工企业是否应当对案涉材料款承担付款责任,以及相关经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施工企业的表见代理。
案件审理过程可不简单。施工企业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他们主张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项目经手人签订付款协议是个人行为。还说已经把工程分包给了他人,约定材料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而且无法确认砂石是否实际用于案涉工地。这个案子经过基层法院报请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后,由相应法院进行审理。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经法院合法传唤都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只有翁鹏威律师独自代表原告参与庭审。
在庭审中,翁鹏威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他证明了原告按约将砂石运送至施工企业承建的案涉工地,还和工地管理人员完成了对账、结算。而且项目承包人是以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的付款协议,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同时,翁律师指出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承包协议约定属于内部管理事务,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施工企业又没有证据证明砂石未用于案涉工程,所以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项目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企业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法院判决施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27514元,并赔偿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对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施工企业全额负担。
原告原本担心拿不到这笔货款,企业可能会陷入资金困境。但在翁鹏威律师的努力下,不仅拿到了货款,还获得了相应的利息赔偿。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翁律师通过对证据的梳理和精准辩论,让原告在这场官司中取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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