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四名被告人结伙通过向上游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走账,截留卡内资金非法获利。委托人甲、乙被指控参与银行卡收买、资金监控及挂失提现等全过程。检察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给出量刑建议。案件移送法院后,委托人甲、乙家属委托律师介入,希望能为两人争取从轻处罚。
核心争议点
第二,起诉书中部分事实认定是否准确?
第三,委托人甲、乙是否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拆解争议点
关于主从犯地位
法院查明:律师通过对比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发现,委托人甲仅负责部分银行卡联络事宜,未主导资金截留方案的制定;委托人乙系受他人指使参与,在资金分配中获利较少,且未参与犯罪计划的策划。
双方主张:检察机关初步认定共同犯罪均需承担同等责任;律师主张二被告人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律师的意见,认为甲、乙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和核心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因为从他们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来看,没有起到主导和关键作用,所以应区分罪责,从轻处罚。
关于起诉书中事实认定
法院查明:律师通过比对被告人供述与银行交易记录,发现起诉书中“委托人乙参与收购多名涉案人员银行卡并绑定手机APP”的指控,相关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双方主张:检察机关坚持原指控;律师提出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不应作为量刑依据。
法院认定: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该部分指控证据不充分,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因为证据存在矛盾,不能确凿地证明该事实,所以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
关于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涉案细节;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人甲退缴2万元,委托人乙退缴1万元。
双方主张:律师提出二被告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从轻情节;检察机关未特别强调这些情节。
法院认定:法院认可了律师提出的从轻情节。因为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和主动退赃,体现了他们的悔罪态度,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甲、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综合考量二人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作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相较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下限,二被告人的处罚均得到合理优化。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要是身边有人不幸涉及刑事案件,要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能全面梳理证据,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当事人自己也要积极配合,如实供述,主动退赃,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逃避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结尾
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案中,法院最终认定两名被告人为从犯,并综合其从轻情节作出了合理判决。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800余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主从犯地位、事实认定等问题的关键所在。他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法律适用,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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