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中的时效规定为从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而《行政诉讼法》的时效规定,如果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那么诉讼时效只能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环境行政诉讼主体可以是权益受到损害的社会团体,可以是民办的企业以及一些事业单位,只要有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侵权人环境污染的影响而受到损害的,就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是被告仅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环境行政诉讼前置程序不一定是行政复议,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才会成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比如公民认为自己依法获得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受到了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侵犯,则需要在起诉之前先提出复议请求。
环境行政诉讼就是民事主体,即个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为人相关的行政主观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救济自己权利的一种诉讼行为,同时也可以申请复议救济自己权益。
环境行政复议与环境行政诉讼的关系是有的;一般当事人不服环境行政复议的结果,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但一般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之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行政诉讼构成的要件有:环境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行使国家环境行政组织。环境行政诉讼必须在法规规定范围内。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必须经过环境行政复议。
诉讼时效为六个月,计算时效的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的诉讼时效二十年,仅仅适用于不动产引发的行政纠纷,如果是其他的案件按照一般原理处理。
我国无《环境行政诉讼法》,环境行政诉讼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的内容,涉及到行政诉讼的起诉以及受理问题。环境行政诉讼,是针对环境污染,而没有尽到环境保护义务的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而起诉的诉讼行为。其被告只有一个,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