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洲里市自治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921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6295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一万九千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667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444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71429元
(2)采矿业142301元
(3)制造业91047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0748元
(5)建筑业60880元
(6)批发和零售业79896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4584元
(8)住宿和餐饮业4850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3337元
(10)金融业97446元
(11)房地产业59438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0688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222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2855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5730元
(16)教育91871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9156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4989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1234元
二、满洲里市工伤保险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符合规定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到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的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伤残的2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七到十级伤残
以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的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伤残的1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伤残的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伤残的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的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伤残的2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七到十级伤残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的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伤残的13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伤残的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伤残的7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1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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