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红花岗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9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9211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856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333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557元;
6、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9324元;
7、上年度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3394元
(2)采矿业87527元
(3)制造业93928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6568元
(5)建筑业81816元
(6)批发和零售业91457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2538元
(8)住宿和餐饮业5029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9635元
(10)金融业190319元
(11)房地产业78619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126万余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214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743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1631元
(16)教育100736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6165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0119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9518元
二、红花岗区轻微伤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红花岗区统计局公布的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
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365天×护理天数
4.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按照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且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2)市外
交通费参照汽车、火车、高铁等普通等次车票价格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各市、州政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有统一规定文件的,按照该文件执行。没有规定文件的,按照 100元/天计算
6.营养费
营养费=50元/天×住院天数
7.住宿费
按照住宿费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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