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邯郸县县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邯郸县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5.护理费
(1)住院期间的护理及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参照上一年度邯郸县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按上一年度邯郸县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结合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确定
6.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使用或借用私家车,交通费参照居住地和就医地两地之间公共交通工具费用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补助伙食费
各地市辖区内就医,参照各地市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外地就医,参照邯郸县县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
8.营养费
营养费计算标准为20元/天×住院天数
9.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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