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2.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按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标准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护理费
(1)住院期间
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非住院期间
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 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3)出院后的短期护理
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即50%计算
(4)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
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4.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天×住院天数
6.营养费
营养费标准为30元/天×住院天数
7.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8.残疾赔偿金
上城区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上城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上城区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上城区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上城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上城区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城区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上城区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上城区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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