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18条规定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中,“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鉴定部门,受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或犯罪人家属、监护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依照具体规定和程序鉴定并作出结论。由委托人提供经司法机关核实确认后,作为人民定罪量刑的依据。对此需说明这并非是唯一依据。享有裁判权的人民仍须依法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进行综合评判。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2、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
3、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对鉴定确认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人民仍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作出正确的判断,确认采信与否。核心是查证精神病人犯罪时是否处于发病期间以及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就要对案件通过审判进行全面综合评判。
刑法总则第18条
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应当把握的仍是精神病人犯罪构成的要件,其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可以理解为部分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这是适用本法条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在处罚规定上的主旨是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意味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应具备前提条件的。
刑法第18条
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应全面理解为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时的处罚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与正常人并无差别;其二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当前精神病患者比例多为或多或少医治过的客观实际情况,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患者中占相当大的比例。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
第一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对精神病人犯罪经人民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进行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