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此处所谓损失,因为后者是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的,如你所述情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合同法》42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乃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相信合同有效存在而合同并不存在时所导致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鉴定费、咨询费等,则对方已经构成违约,对方应该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履行的应该履行;不能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区别于履行利益的损失、上述费用的利息)和间接损失(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这也是本人认为最大的损失,要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