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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发票丢了怎么办

帮助5人 4.6w浏览 匿名 2020-11-06 云南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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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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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27号)文件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带上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等手续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全文
    11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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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发票丢了可以补吗
如果丢失的购房发票只是首付款的发票的话,不用太过担心,因为在房子之后进行交付的时候,还能再受到一张全款的发票,有了这张全关的发票,也可以办理房产证、房子落户,以及提取个人的公积金等手续,不会对丢失者造成太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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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发票丢了能过户吗?
丢失的购车发票用户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再去车辆销售方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确认并登记备案;最后由车辆销售方,重新开具有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你可以凭着这个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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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很遗憾,宅基地是不允许进行买卖交易的。
其所有权归属于集体所有,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取,所需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享有,且这种权益与享受者的特定身份息息相关。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擅自取得或者以任何形式获取该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收购赃车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出售、收购、贩卖盗窃所得或非法来源车辆的情况,相关公安部门理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依法追缴。
而对于犯罪分子通过各种不法途径获取的利益以及其犯罪行为导致受害者损失的资金等,均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予以严格的追缴或是责令其进行退赔。
同时,对于受害者的合法财产,应当立即归还给其所有人。
此外,对于那些属于违禁物品且用于犯罪活动的个人财物,也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没收。
在执行没收程序时,所有没收的财物与罚金,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部上缴至国库,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挪用或擅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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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房发票丢了可以补吗
如果购房发票是由房产的开发商一方出具的,当购房发票发生遗失的情况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去开发商那里,重新再出具一张购房发票,当然在这个过程当中,需要当事人与开发商那边做好沟通处理,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房产开发商都愿意配合这个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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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车辆保险必须购买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解析: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该险种为我国现行法规所设立,旨在保护和保障每位机动车车主在行车过程中的权益与安全。
2、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又称“车损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过程中遭遇保险事故,导致保险车辆遭受损害,保险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3、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过程中遭遇保险事故,导致除本车驾驶员及其乘客以外的其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按照约定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
4、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简称“不计免赔险”,作为附加险种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的免赔率计算方式,对被保险人进行全额赔偿,从而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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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购房发票丢了怎么办
可以补办购房发票。购房发票,由出售房屋方交纳契税时地税局代开,因此,补办发票携带不动产权证上户主的身份证和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或不动产权证到地税局复印该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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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购房发票丢了怎么办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二手房购房发票丢了怎么办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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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现金支票怎么去银行兑现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个人持有的现金支票兑付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类支票不可委托他人代理兑现,必须由支票所有权人亲自前往指定银行办理手续。
具体操作步骤为,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直接抵达付款方公司或个人的开户银行,办理支票现金提取业务即可。
在兑付过程中,请于支票背部签署姓名及注明您的身份证号以及颁发证件的公安机关,同时在办理过程中务必向工作人员展示您本人的身份证件。
对于公司持有现金支票进行兑付的情况,收款公司须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并提供公司法人印章(即私章)与财务专用章。
随后,将上述印章加盖于支票之上,并由办理兑付事宜的人员在支票背面(即背书)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
此外,在办理现金支票兑付时,还需出示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值得注意的是,办理现金支票兑付应在付款方的开户银行进行,如无公司法人印章及财务专用章,银行将不予受理此项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三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二条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知道股票内幕后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该行为在我国的基金、证券以及期货等相关行业里面,表现出较为常见的现象。
这种行为主要是指行为者利用尚未公开发布的内部消息进行交易活动,这些行为人凭借大众投资者所投入的大量资本作为他们行动的支撑,通过提前购买或者预先卖出某些产品来获取巨大的非法利润,同时把所有的风险和可能遭受的损失全部转移给其他的投资者。
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对他们所在的公司或组织的财产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更重要的是,它严重地破坏了证券市场所倡导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对广大的客户投资者或者那些在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散户们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严重地损害了整个金融行业的声誉,影响了投资者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度,从而对资产管理和基金、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因此,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特意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这一新的罪名,并且将这个罪行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共同规定在同一个法律条款之中,以此表明这两种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责任程度是同等的。
同样,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我们也应该适当地使用“情节特别严重”这一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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