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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帮助5人 3.3w浏览 匿名 2021-03-31 江西新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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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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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可向负责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时,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要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六条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建筑面积的审查证明和作价评估清单,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照,生产、经营人员核定依据;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对。
    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按指定日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的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视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裁决机关可以作缺席裁决。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全文
    9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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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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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城市拆迁纠纷谁管?
拆迁纠纷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了拆迁纠纷,被拆迁人可以先与拆迁主管部门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关于城市拆迁纠纷谁管的问题,下文会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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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爱情保卫战买房纠纷如何调解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购房纠纷的处理途径有诸多选择,其中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双方当事人应直接进行友好协商,若购房者及开发商能够达成一致的立场,这无疑是最为迅速且节约成本的解决方案。
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所商议的具体内容,以防某一方在协议生效后出现反悔情况。
其次,当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争议时,购房者可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协助。
若与开发商协商无果,且争议焦点较为清晰,购房者可向开发商所在地区或房屋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
在向消协投诉时,需提供详尽的文字资料以及相关证据。
尽管消协的裁决对双方不具备强制性约束力,但其对开发商的社会声誉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这种方式可能会取得一定成效。
再次,对于涉及到中介机构收费、购房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以及物业管理费等方面的纠纷,购房者可向相关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而针对虚假广告宣传、合同欺诈等类型的纠纷,购房者则可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最后,若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购房者还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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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房产纠纷律师:如何处理产权争议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涉及到房屋性质、使用、交易、租赁、典当、抵押等方面产生的纠纷,以及与之紧密关联的房屋修缮、装饰、设计、附作物品的归属权争议,当事人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房屋应作为诉讼标的物。
其次,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赔偿、安置方式等问题产生纠纷,且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共识,则由批准该拆迁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别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如对此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定书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再者,单位内部建设房屋、分配公有住房使用权,这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
对于员工对分房方案存在疑虑,或者单位分房政策不公正引发的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畴,而应当由本单位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另外,如果单位已经按照分房合同将住房使用权分配给了员工,但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者受到单位解雇时,单位依据合同规定要求收回公有住房使用权,由此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如果由于有关部门在审批建筑物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他人通风、采光受阻,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所引发的纠纷,当事人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寻求解决途径,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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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纠纷律师收费吗
城市拆迁纠纷律师收费,但委托律师代理拆迁纠纷的收费标准无法准确回答,拆迁纠纷属于行政案件,律师事务所代理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指导价。以下内容将详细介绍城市拆迁纠纷律师收费吗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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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房屋征用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纠纷问题的处理方式,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
其次,若无法达成共识,可向当地政府或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亦或是遵循法律程序予以妥善处理;
最后,如果对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当事人有权在获取处理决定后的三十天内,向相应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对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的纠纷,应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则交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而涉及到单位间的争议,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至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矛盾冲突,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在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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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有几个步骤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行政强制拆除的流程步骤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政府机构作出责任指令之后,负责房屋拆迁事宜的管理部门需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被拆迁人传达相关信息。
其次,如果被拆迁人在公告中所定限期结束后仍未能自行迁出,才有执法人员有权力真正实施强制性搬迁操作。
在此过程中,强制拆迁的执行工作需要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及被拆迁单元负责人亲自赴现场出席并担任见证人角色,同时公证部门也会针对被拆迁的房屋及屋内存放之物进行证据保全工作。
在进行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的过程中,公证机关会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参与。
在完成物品清点与登记工作后,这些物品将被运送至指定场所,交由被执行人接收。
最后,强制执行腾空出来的房屋,将由裁决机关接手处理。
关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所需提交的资料,具体包括以下七项内容:
第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第二,裁决调解记录以及裁决书;
第三,被拆迁人反对拆迁的理由陈述;
第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第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所有权证明或补偿资金证明文件;
第六,若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金,则需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第七,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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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纠纷律师多少钱?
城市拆迁纠纷律师可能需要几千元,在确定律师费的金额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拆迁纠纷发生的地点、确定是否委托本地的律师事务所处理拆迁纠纷。之后需要确定需要遵守的律师费收费标准,然后律师事务所,可以与陷入纠纷的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的律师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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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产纠纷合同法如何适用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处理房地租赁纠纷的主要依据包括了自2021年元旦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由司法部门颁布的《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重要法规。
举个例子来说,《民法典》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只有经过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或者书面告知后,承租人才能够将所租赁的房产转租给第三方。
此外,即便承租人进行了转租,其与出租人之间的原始租赁合同仍将继续有效。
但是,若第三方因个人原因给租赁物造成损害,承租人有义务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
相反地,若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事先许可就擅自进行了转租活动,那么出租人便拥有权利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原本合同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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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店面拆迁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门店拆除事故中租户应享有相应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细则如下所述:
1.对于拥有合法商务用途证明以及营业执照的店铺房屋,应按照商铺的标准进行补偿,其中主要涵盖了补偿安置费用、停业损失等多项赔偿项目;
2.对于由住宅转变为非住宅用途的房屋,若所有者自行使用并持有营业执照,将获得相应的补偿,该补偿金额可能会超过普通住宅的补偿标准,但通常情况下不会达到商铺的补偿水平;
3.对于正在租赁期间的商铺或门面,如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的拆迁补偿条款,则应依照合同约定执行,反之则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补偿。
关于被拆迁人的权益,以下是几点重要的说明:
1.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知情权。
在征收补偿活动中,政府部门在信息获取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而被征收人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因此,政府部门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除非涉及到国家机密、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否则都应该予以公开;
2.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参与权。
在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政府部门在做出行政决定之前,必须确保被征收人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权得到保障。
《征收条例》规定了我国公众参与征收与补偿活动行政决策的主要途径,即通过参加听证会和对相关公告发表意见;
3.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申辩权。
在房屋拆迁活动中,政府部门应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相关方的申辩权。
政府部门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如果不听取意见就做出行政决定,就如同司法审判中未经法庭辩论程序就直接判决,显然存在着严重的不公。
因此,在政府部门做出对被征收人、利益相关方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允许他们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政府部门听取被征收人和利益相关方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便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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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协议纠纷怎么处理?
城市拆迁协议纠纷,可以由双方首先协商处理,也可以申请行政仲裁调解处理,对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根据实际的拆迁事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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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权转让设定了若干限制条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关于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欲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时,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其他合法途径进行。
其次,关于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存在差异。
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需采用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进行转让,且在转让完成之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等信息载入股东名册。
而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只需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再者,关于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向公司报告他们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并且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同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此外,上述人员在离职后的半年时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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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如何处理?
因为房屋拆迁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对于裁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提请诉讼,走法律程序。房屋拆迁环节涉及到房东的根本利益,容易发生各种纠纷,处理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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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产纠纷调解员如何履行职责
[律师回复] 解析:
为了构建一个能承受挑战,怀抱服务大众之心的人民调解领导团队,该小组成员的选拔至关重要。
其中,正、副组长建议由居委会的正式主任及副主任亲自担纲。
而其成员则应涵盖居委会的各级干部、各楼栋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居民代表等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
此外,对于调解小组成员的能力要求更需严格,不仅需要具备“铜头”般的对待困难挫折的忍耐力,“铁嘴”般的坚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坚定立场,同时还必须展现“飞毛腿”般的勤劳务实作风,常走到基层,深入了解每个楼栋住户的家庭状况,以便在各个环节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
其次,作为调解员,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热情,致力于提升自身素质,成为一名真正称职的专业人才。
我们深知,优秀的道德品质固然重要,但仅凭此是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
因此,我们必须精通法律知识,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以平和的心态处理各种纷争。
最后,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始终以“五心”为指引——即充满爱心,真诚待人,持之以恒,耐心细致,细心周到,就能够确保调解工作的成功率。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将用爱心去理解每一位当事人,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全心全意地协助他们解决纠纷。
同时,我们也会积极寻求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共同推进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背户车买完车拆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均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背户”行为无疑也是违法的。
关于“背户”车所带来的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购得此类车辆的车主而言,仅有车辆的使用权,却无所有权可言。
这样一来,一旦原车主变更车辆信息或者进行出售,购买者的车辆便极有可能沦为非法营运车辆(俗称“黑车”);
其次,在驾驶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需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必须由原车主亲自签署申请文件。
然而,如若无法找到原车主或其拒绝配合,则需由车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若原车主因破产导致法院对其资产进行清算,该车辆亦会被列入清偿范围之内。
所谓“背户”车,即指购买后无法过户至自身名下,车辆仍保留原车主户口的车辆。
这类车辆通常包括抵押车、户籍所在地较为偏远的车辆以及由营业性用车转为非营业性的车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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