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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定管辖权,指的是指管辖权

帮助5人 4.2w浏览 匿名 2021-03-31 河北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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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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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指定管辖权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共同上一级行政又因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为什么要规定由共同的上一级指管辖呢?这是由于,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就必须遵守执行,而对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在两个或者以上发生行政管辖争议时,必须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才能对这两个或者也有所不同,分析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争议各主是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2)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分析;
    (3)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工作部门所从属的人民政府,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行政违法案件发生管辖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管辖;
    (4)如果争议各方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是两个以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同一省的一市交通局和另一市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作了指定管辖的决定。总之,共同上一级机关的确定比较复杂,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管辖术争议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次 。
    二、至于因特殊原因引起的指定管辖,其指定权一般都由原因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政府。
    出现了管辖争议的问题,各部门应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配合、互相支持、解决予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有效地实施,并努力协商解决。首先应分析发生争议的原因,如果属于共同管辖问题,可以按照“先查处原则”来解决管辖权争议,这在国外的行政处罚制度中也有规定,德国的“违反秩序法”就规定,对于一项违反秩序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数个依法都对这项违反秩序行为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上首先介入案件的那个负责管辖。这种“优先管辖权”理论,有利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快速有效地处理,有利于在发生共同管辖问题时予盾的尽快解决。当然,如果该行政违法案件牵连了几个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考虑“重吸收”的原则,由行政处罚较重的实施处罚,以解决重复处罚问题,必须指出,各在协商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不管适用什么原则,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是因为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的确是体制上的问题无法确定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就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以免延误对行政违法安案件的处理。
    全文
    8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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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什么 什么是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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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权、移送管辖权的概念是什么
指定管辖权的概念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移送管辖权的概念是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在诉讼活动当中都是很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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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什么部门
[律师回复] 解析: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一行两会”构成,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证监会。
这三大机构共同担负起了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职责。
金融监管,系指国家通过专门设立之特定机构,如央行、证券交易所监管委员会等机构,对各类金融交易行为主体施加一定的制约或规范。
此项制度实则属于特定内涵以及特有特性的政府管制行动。
金融监管可进一步细分为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两大范畴。
其中,金融监督通常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进行全方位、常态化的检查与督促,以此来推动金融机构按照相关法规稳健运作并持续发展壮大。
而金融管理层面,则强调了金融主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各项经营活动展开的引领、组织、协调乃至调控等一整套综合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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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管辖权指定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环境行政处罚管辖权指定管辖的规定,就是上级行政机关明确指定下一级行政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一般是适用于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而直接指定某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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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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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责权限覆盖了第一审级别的民事案件审理。
具体而言,它涵盖了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人民法院,如县、自治县等,以及不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人民法院,亦或是直辖市或自治区所设立的市辖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独立行使其审判权力,坚决抵制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甚至个人的任何形式的干预。
此外,通过审理各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案件,人民法院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戒与打击,保障无辜者免受刑事指控,有效地解决各类民事、行政纠纷,有力地维护了个体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有效监督,从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尊严和权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稳步推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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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指定管辖如何规定
《民诉法》第37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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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是指哪些人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谓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员,实际上指的便是那些本应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却未能履行此项职责从而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正常清算的人员。
其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我们可以了解到,负有清偿责任的主体其实就是该公司的所有股东们。
而至于股份制公司方面,则主要由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以及控股股东来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员并不必然会成为清算小组的正式成员。
清算小组的构成成员,是在公司自主进行清算或者遭遇强制清算时负责推进公司清算事务的人员。
此外,还要提醒大家的是,若因公司清算小组处理不当而给债权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清算小组成员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公司在没有经过清算程序的情况下便被注销,或者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员故意拖延清算工作,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那么债权人就应该将矛头指向这些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员,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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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期限是多久,指定管辖的民法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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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隐名股东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隐蔽型股东方通常亦称其为“实际投资者”,其本质含义在于,这类股东通过隐藏自身身份,利用他人名义创立公司或履行出资义务。
而在此过程中,虽然他们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单及工商注册记录中均显示为他人的实际出资者,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
隐蔽型股东方具备如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他们是基于合法行为而产生的股东;
其次,他们是根据隐蔽型出资方与显名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形成的股东;
再次,隐蔽型股东方合同属于双方互负义务且具有对价性质的双务合同;
此外,该合同属于承诺即生效且无需特定形式的诺成合同;
最后,隐蔽型股东方的出资标的涵盖了货币、不需以登记作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资产、股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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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还叫去指认是什么原因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的关系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在案件的调查阶段中,如果检方成功搜集到了针对该名嫌疑犯的重要犯罪证据,并认为有必要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话,他们会依法将其带回看守所,等候法庭进行审判。
其次,如果在取保候审的考验期内,嫌疑犯屡次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多次无视传唤到达指定地点的要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城市等行为,那么这便可被视为放弃取保候审的权利,进而可能面临被逮捕和羁押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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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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