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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广东工作,最近工作中受了伤,想了解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怎么规定的啊?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8-03 四川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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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
    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
    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
    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
    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
    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参保人的登记、费用的计算、待遇
    给付等项业务工作;负责职工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工伤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向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参加工伤保
    险员工名册等资料。
      单位发生被保险人的人数增减、银行帐号更改等情况的,应填报参加工伤保
    险情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次月5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所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企业都应明确企业或职工的工作时间、工
    作地点。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应进行体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康证明。
    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七条 工伤报告书是由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制作、向安全生产及社会保险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文书。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并在15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报告书。
      第八条 因工负伤的医疗终结期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
    (粤劳险[1992]第51号)的规定执行;伤残鉴定标准按国家《职工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996)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劳
    动能力鉴定机构,专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
    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
    定机构为其申请鉴定伤残等级。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有关
    申报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
    鉴定为1-10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30日内,
    一并持有关申报资料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
    起30日内,凭死亡证明及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前三款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资料后,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核发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专职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交
    通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均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持有驾驶证
    而非专职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时发生伤亡的,按条例第七
    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
    住院抢救治疗的,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处理。
      由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其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
    工资总额核定,在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费率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各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费率标准的
    基础上,根据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变动情况,对其缴纳工
    伤保险费的比例实行上下浮动,但浮动幅度最多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的50%。
      第十五条 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缓期缴纳,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凡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而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时,由单位按
    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负担各项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以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核算。各县(区)
    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除留相当于上年度应收金额的30%作为周转金外,其余
    基金应上缴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核算前,实行省、市两级调剂制度。因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伤残人员异地安置、遗属待遇负担重等原因造成市级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困难的,应由省级工伤保险调剂基金给予调剂。调剂办法由省社会保险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第十八条 工伤预防费由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
    金实际收缴总额的13%提取,所提取的工伤预防费的30%用于工伤预防的宣
    传教育及伤残评定等费用开支,70%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工伤预防费的提取及
    使用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第十九条 工伤保险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由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
    年第一季度从上年度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比例提取,
    专项用于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 条例第六章规定所加收的滞纳金及追回被非法骗取的款项,直接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各项罚款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罚款单,被处罚的单
    位或个人到指定的银行交款,罚款收入上交国库。
      第二十一条 工伤抢救应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在情况危急时,
    也可以就近送往其他医院进行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即转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
    的医院继续治疗。对伤情稳定仍不转送指定医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被保险人伤情稳定以后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的被保险人,
    需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提出意见,并经市级劳
    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全部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安装进口康复器具产品,或自行更换美容性、装
    饰性假肢,或故意损坏康复器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付安装、维修、更换
    费用。
      第二十三条 被鉴定为1-4级残疾的被保险人回原籍异地安置,必须是将
    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异地安置;在异地工作,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后回户
    口所在地安置的,不属异地安置,单位不支付安家费。
      第二十四条 确有特殊原因要求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回省外安家的被保险
    人,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约,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退
    休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需要护理的,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10年的护理
    费。
      第二十五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残疾的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
    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工伤辞退费按辞职或终止合同
    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计发40
    个月,7级计发25个月,8级计发15个月,9级计发8个月,10级计发4
    个月。
      第二十六条 残疾退休金的调整参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终结后办理了残疾退休手续的被保险人的护理费发放条件
    和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遗属抚恤金自1998年11月1日起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48个月计发。但条例颁布前经当地政府发文规定遗属抚恤金的水平
    高于48个月的,可继续按原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的亲属必须符合国家关于
    供养直系亲属规定的条件。配偶有劳动能力或有相对稳定的工资收入或其他足以
    维持基本生活的固定收入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不发给配偶生活补
    助费。
      第三十条 领取残疾退休金或长期生活补助费的被保险人应向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提供由单位或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出具的生存证
    明;逾期不能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下一个月起暂停支付其有
    关待遇,待其补报生存证明或本人前来时予以补发,补发部分按同期城乡居民储
    蓄活期利率计息。
      长期生活补助费按单位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全额调整,
    但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三十一条 领取残疾退休金的被保险人因病死亡时,按旧伤复发死亡办理,
    遗属抚恤金按规定标准的50%计发。
      领取残疾退休金的被保险人因病死亡后,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参照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按月支付遗属生活补助费直至其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第三十二条 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已由单位办理了长期支付待遇的
    职工,仍按原办法管理;由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负担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
    费,从1998年11月1日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支
    付渠道发放。
      第三十三条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
    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
    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
    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
    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0月31日前发
    生的工伤事故,仍按原规定执行。1998年11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按
    条例和本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执行。
    全文
    8 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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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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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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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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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务侵占罪金额量刑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条款,对于那些隶属于公司、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的职员,如果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单位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那么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具体而言,若涉案金额较小,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
倘若涉案金额较大,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时,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且仍需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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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行政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重要原则:
首先,行政机关在决定实施前,必须先向其负责人进行详细汇报,并获得其明确批准后方可执行;
其次,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有至少两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与;
第三,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向当事人展示其执法证件以示身份;
第四,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以便其了解情况;
第五,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面向当事人说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及救济渠道等相关事项;
最后,如果当事人未能亲自到场出席会议,行政机关则需邀请见证人抵达现场,并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签署或盖章确认现场笔录,若当事人拒绝配合上述操作,在现场记录中也应对此做出明确标记。
除此之外,我国还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补充,对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进行规范性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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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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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广州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达到多少判刑
[律师回复] 解析:
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在于:
嫌疑人具有非道德的获取意图,通过在签订及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欺诈性的获得了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且涉案金额在两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应当予以司法惩治和追究。
当行为人被判定犯有合同诈骗罪时,通常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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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细则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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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山东省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山东省的法律法规,如果涉及到合同诈骗行为并且金额超过了2万元但未满20万元的话,那么这就被视为金额较大的案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立案和起诉处理。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通常会判处被告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可能会对其施加罚金的惩罚。
然而,如果合同诈骗的金额达到了20万元以上但未满100万元的话,那么这就被视为金额巨大的案件,法院将会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会对其施加罚款的惩罚。
当合同诈骗的金额已经达到了金额巨大的标准时,如果存在任何一种以下列举的情况,那么这就被视为“其他重大情况”,法院将会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会对其施加罚款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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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细则?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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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江西省侵占罪标准是怎样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侵占罪系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实施了将受托自己保管之他人财物、被遗失之物品或被掩埋之物品非法占为已有,且该等行为导致财物数额达到一定程度,且行为人对于归还此等财物予以拒绝,进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关于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乃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层面上表现为行为人将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被遗忘之物品或被掩埋之物品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同时行为人对归还此等财物予以拒绝;
第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属于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被遗忘之物品或被掩埋之物品,却仍然非法占为己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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