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劳动合同第39条的内容是

帮助5人 4w浏览 匿名 2022-06-30 西藏日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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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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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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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主要是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在劳动者具有其中任一情形的时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合法解除,并不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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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刑事拘留一般是多少天内放人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如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最多可被拘役37日,若在此期限内,并未获得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命令,便能够恢复自由之身。
此外,公安部门通常会在将被告拘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在特殊状况下,这个期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然而,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犯罪等恶劣行径的嫌疑人而言,这个期限可以延长至30天。
此外,公安机关若认定已被拘留人员为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那么他们必须在拘留结束之后的三日内,向上报告人民检察院请求审批同意逮捕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个期限还可以再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犯罪等恶劣行径的嫌疑人来说,这个期限甚至可以延长到30天。
最后,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必须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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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内容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内容是赋予了用人单位一种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用人单位在39条规定的内容之下是不需要支付劳动者违约金,也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比如说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当中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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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安抓到人多长时间内刑事拘留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派出所在实施抓捕行为之后,应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将涉案人员移交给拘留所进行关押,同时向其家属或雇主单位发出通知。而一旦涉案人员被移交至看守所后,派出所即对该起案件展开刑事调查工作。在此过程中,除了在某些情况下无法通知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等极个别犯罪类型之外,派出所通常会在拘留之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涉案人员的家属发送正式的书面通知书,说明其已经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一旦相关障碍消除,也会尽快告知涉案人员的家属。
此外,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出具相应的拘留证明文件。拘留结束后,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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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是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主要是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在劳动者具有其中任一情形的时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合法解除,并不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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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律师第一次会见什么不能说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往往需要经过多次会面的交流和互动才能逐步建立起来。
因此,在首次与客户接触时,不宜过于着急地深入讨论案件本身,而是应该先通过数次见面来增进彼此间的了解,进而为后续的案件沟通奠定坚实基础;在会谈过程中,必须充分展现出对委托人的尊重,同时也要保证双方地位的相对平等。例如,对于称呼、用词以及语气等方面,都应当慎重把握。至于个案的各个当事人,他们对于交谈中的语气、表达方式的有所偏好,所以在会面过程中应对此给予足够重视,灵活运用各种方式以满足其需求;在会面过程中,除了要了解委托人所接受询问的具体内容之外,还要让委托人清楚地认识到律师在此阶段能够提供何种帮助,发挥怎样的作用;如果委托人希望传达给家人某些信息,那么我们应当对这些话语进行仔细甄别,无法判断是否存在风险或者确定存在风险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不予转述,而那些没有风险的信息则可以考虑转达;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部分,如强奸案等,我们必须格外谨慎,避免对具体细节进行过度追问;在记录会谈内容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是否需要被纳入笔录之中,而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则应尽可能全面、客观地记录下来,并且在记录完成后,应请委托人亲自核对并签署确认。鉴于每个案件的独特性,会谈内容也会因人而异,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取舍和调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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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内容有严重的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赔偿;但前提是规章制度是属于在劳动者知晓的范围内才可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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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律师第一次会见应该怎么做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在初次会见当事人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向当事人予以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给予适当的慰藉并详细告知其拥有的诉讼权利以及可以获得的法律咨询服务;
其次以恭敬之情进行自我介绍,这是建立互信关系的基础;
最后,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监狱中的生活条件以及与家人、朋友之间的联系情况,以此来安抚当事人的情绪。
接下来,我们要进行自我介绍,让对方对我们有所了解。
然后,我们会询问当事人的身体状况以及在狱中生活的情况,同时也会告诉他们关于家人和外界的最新动态,以便更好地安抚他们的情绪。
当当事人开始讲述案件的实际发生过程时,我们会根据他们的陈述,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细节性的问题。
此外,我们还会询问当事人被侦查机关讯问的次数、时间以及主要内容,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案情。
在了解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后,我们将为他们解释侦查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并告知他们作为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如《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以及笔录确认问题等。
最后,我们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有任何需要向家人或朋友交代的事项,以便我们能够更好地协助他们处理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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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容留他人吸毒罪”这一定性概念是指为吸毒成瘾者提供毒品使用环境。该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为主动提供,也可能是在吸毒者发出需求或者自动上门寻求帮助时被动提供。这种提供方式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至于毒品的提供地点,既可以是行为人自身的居住地,也可以是他们的亲朋好友或者由他们指定的其他隐蔽场所。通常情况下,这些场所都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相对稳定的地方,例如利用自家住宅、公寓或者租借他人房屋供他人吸食毒品;在诸如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商业性场所的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利用其经营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受贿罪三年减刑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那些因受贿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若能有效地阻止其他人进行严重的违法活动,便可获得相应程度的减刑;如果他们能够主动揭露狱内或狱外发生的重大刑事犯罪行为,并经过鉴定核实,那么同样能够获得减刑的机会。
此外,倘若这些罪犯有特殊的发明创造或重大的技术变革方面的贡献,也将有可能得到减刑。
同时,如果他们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能够舍己为人,做出英勇的行为,例如舍身救人等,也会有望获得减刑。
另外,如果他们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的表现,也将有可能获得减刑。
最后,如果他们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的贡献,也将有可能获得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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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9条第四款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39条第四款的内容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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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赌博罪取保候审容易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符合法定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则取保候审申请的办理过程相对较为简便易行。具体的操作流程可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首先,申请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委托的辩护律师)需向负责案件侦查与审理的司法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取保候审的文件;
其次,该司法机关需要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并提交《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至所属县级或者地级市公安局进行审批;
再次,在得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后,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员遵守相关规定和义务;
最后,司法机关会向被取保候审人员详细宣读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将其移送至当地派出所执行相关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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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第一次会见可以看到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辩护律师首次与正在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交流时,询问的主要话题应集中于被委托者自身的具体状况、是否直接参与了犯罪行为及其参与程度、以及涉案事件的大致轮廓等方面。在此前提下,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可以获悉并了解到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国籍等;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际实施或者间接参与了所涉及的犯罪行为;
再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整个案件的事实经过和关键细节的详细描述;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自己无罪的主张和辩解;
最后,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法律文件是否齐备,执行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同时,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其人身权益和诉讼权利是否遭受到了不当侵害;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情况。
法律依据: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
(二)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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