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9条第四款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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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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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39条第四款的内容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39条第四款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同时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劳动合同影响到了第一个劳动合同到履行,比如因为完成其他厂的工作而耽误了第一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工作就属于触犯第三十就条之第四项规定。

而且,法律规定: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相关:

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前试用期时要对工作负责,对公司负责。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就成为了公司的正式员工,不能无故旷工,做出对用人单位有损失的行为。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允许没有解除的时候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给工作单位带来不好影响,工作单位提出后还拒不改正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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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释义】本条规定了抵押合同的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这里所称主债权的种类,主要指主债权是财物之债,还是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指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这里的财物,可以是特定物,比如是某项文物;也可以是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比如一定数量的钱款,钢材、大米等;还可以是无形财产,比如对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劳务之债,指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劳务为义务内容的债。这里的劳务,可以有一定的物化结果,比如承揽人提供的劳务;也可以没有一定的物化结果,比如承运人提供的劳务。这里所称主债权的数额,指主债权财物的数量、金额,或者对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劳务费。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所谓债务履行期限,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终日期。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就产生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偿还债权的法律后果。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在1995年4月30日前履行,4月30日就是债务履行的期限,过了4月30日的24点,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实现抵押权。由于债务履行期限是担保责任的起点,因此,抵押合同对此应有明确规定。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物的名称,指抵押的是何种标的物,比如是房屋、土地使用权、还是机器 设备。数量,指抵押物有多少,比如房屋几间,土地面积,机器设备有几台。质量,指抵押物的品质,比如抵押物的质量标准是什么。状况,指抵押物的现时状态,比如抵押的汽车行驶了多少公里。所在地,指抵押物现在何处。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指财产归谁所有或者谁依法具有使用权。
4.担保的范围。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除主债权外,抵押物还对哪些项目担保。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有约定的,抵押人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抵押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除前五项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外,当事人之间可能还有其他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比如抵押物的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抵押人如果提前偿还债权向谁提存,发生纠纷后是否申请仲裁等等,这些内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合同应当具备前款规定内容,这对于确定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各方责任是极其必要的。实际上,合同订立得越细致,对各方权利义务的保护就越充分。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当事人的疏忽或者法律意识淡薄,一些法律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当事人并没有订立。如果认为合同缺少某一项条款即归于无效,不一定有利于经济活动的稳定和顺利进行,而且事实上,一些缺少法律形式要件的合同已被无争议地履行了。因此,本法对于合同法律形式的要求是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如果合同中缺少了法律要求的某项内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后补正,一般说来,补正的时间越早越好。补正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未规定欠缺合同内容的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又无法达成协议,并对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争议,就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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