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者援引加班补偿权益于法律程序之上时,首先应当寻求与雇佣方进行以和平委婉方式解决问题的直接交谈和谈判。
若以上的努力无法取得积极成果,那么也不妨考虑通过以下几个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职场劳动者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并请求行政机关予以公正处理;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纠纷,且属于适宜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或街区开设的带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所接收的处理范畴之内的话,这类组织便有义务接受劳动者的申请并以细致耐心的态度去尝试调节双方关系;接着,也是最后但同样重要的一步,即当劳动者感到以上方法无法有效地解决其与雇佣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时,此时他们可以请示当地的人民法院以EMS、挂号信等形式签发支付命令书,以此来对雇主施加压力,迫使雇主采取适当措施,以尽快解决劳动争议纠纷。
另外,若以上步骤都无法解决问题,不失为不良策略之选就是提请劳动仲裁并最终诉诸法院审判,这个做法虽然艰辛且繁复,但却有着积极向上的成功概率。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