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然,这是完全可行的。
如有具备诉讼资格的当事人请求参与听证会,行政机关必需遵循如下程序予以组织和展开:
首先,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公示后的第三天以内需明确表明希望参与听证会;
其次,行政机关应在确保了充分准备之后,提前七天提早通知当事人有关听证会举行的具体时间以及场所。
值得重视的是,除了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私人隐私等不可侵犯的权益之外,所有听证过程均需公开透明;
此外,听证会须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案件调查人员主持,若当事方认为该主持人可能与本案存在直接利益冲突,有权进行回避申请;在听证会上,调查人员将依法揭示当事人违反规定的证据以及其应该承担的行政惩罚建议,当事人亦有权利针对以上内容进行抗辩和质疑;程序最后,制作并签署听证笔录,此份笔录经过双方确认无异议后应由当事人签名或加盖公章以示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