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银行未批准贷款申请,导致买方无法购买房产,那么,当事人有权依法主张终止房屋销售契约。
在此情况下,卖方有义务退回已支付的首付款项。
然而,若是由于其中一方的过错导致无法缔结担保贷款合同,从而使房地产销售合约无法得以执行,那么这应当由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在订立房地产担保贷款合同过程中出现了不在当事人双方掌控范围内的因素,导致合约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该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应将收取的购房款项本金及利息或订金悉数退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