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执行程序中,若法院需采取措施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在此种情况下如被执行人无法获得其他形式的生计支持,可依法向法庭提交申请,以确保其必需的生活开支得到合理的保障。
2.在被执行人提出保留生活费用的请求时,务必按照正式文书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执行法院陈述具体的申请条件以及自身无其他收入的事实依据;
然后经由法院审核与确认真实性后方能予以认可。
3.为了妥善维护被执行人及其所负担抚养及赡养责任的亲属的基本生存需求,法院所预留的生活费用应以满足他们简单的生活所需为准则。
具体来说,生活费用的金额将会参照当地政府对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规定来确定。
但是若被执行人负担抚养及赡养责任的亲属已多达数个,需对各自所应该承担的比例进行准确无误的核实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