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具备减刑资格的职务犯罪罪犯,如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则需在执行涵盖两年以上时间之后才可申请进行一轮减刑,且每次的减刑幅度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同时,每次减刑与下一次减刑之间均应有至少一年的间隔期。
至于那些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此类罪犯,同样需要在执行完涵盖两年以上的刑期后才能开始申请减刑,而且每次的减刑幅度仍须守限于一年有期徒刑之内,其间的间隔亦应确保达到一年六个月以上。
此外,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在满足相应减刑条件的情况下,需执行至少三年以上的刑期后方能开始申请减刑。
在减刑完毕后,剩余的刑期最低不能低于二十年有期徒刑。
当其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申请减刑时,同样每次的幅度必须限制在一年有期徒刑之内,两次减刑间的间隔也需要确保达到两年以上。
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来说,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就必须在执行规定的三年以上刑期之后才能开始申请减刑。
在完成减刑后,通常会处置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若有立功表现或是重大立功表现者,则将可以被减为二十三年以上至二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他们需要在执行原始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刑期后方能开始申请假释;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践中需要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刑期,只有当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表现出悔过之意和没有再犯的可能性时,才有可能获得假释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