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面临破产境地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严格要求:
1.公司对于已到期的债务无力按期偿还;“无力”意为因自身经营状况恶化造成实际清偿能力缺失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的现象,亦称为“无法支付”或“支付无能”。
2.公司拥有的所有资产均无法抵偿所有债务或在资金周转方面存在显著紧缺的状况以致于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