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是关于夫妻离婚之后子女变更姓名为女方的具体操作步骤:
首先,若子女由女方监护抚养;
其次,在夫妻协议离婚后,如果子女需由女方全力抚养照看,那么如果子女尚未到达法定年龄十周岁时,欲对其姓名进行更改,就必须获得男方方面的同意认可方可实施该项操作;倘若子女已经成年超过十周岁,则需得到子女个人以及父亲共同的许可赞同以办理相关改姓手续;
最后,相关申请者需要准备好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子女特有户口本等各类证明文件前往户籍所在地区公安局或派出所提交申请。
在此过程中,户籍办理部门需要经过两方的签字确认方可对子女进行改姓更名操作。
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同意该变动,而仅凭另一方的强制执行,那么户籍办公室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对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未经授权擅自更改姓名的一方及相关的户籍办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