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争议的核心内容通常可以归类为以下三大方面:
即是否接受协议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含债务负担如何分摊)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抚养费用的供给制度。
首先,如果有任意一方坚决反对离婚并提出离婚的原因仅仅是出于对情感纽带和家庭利益的留恋,显然这种情况下和平协议离婚的可能性相对较低,相应地,律师居中调解的作用亦可能无法得到充分显现;
然而,若是其中一方拒绝离婚的动机仅限于企图获取更多的财产权益或是争夺子女的抚养权,那么通过律师进行沟通调停以争取达成协议离婚的可能性则相当高;
其次,双方均同意离婚且不涉及孩子抚养权的纷争,但是由于财产分配问题未能达成共识导致的僵局,此时通过律师的公正调解来推动协议离婚的可能性无疑是最高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