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事宜,有以下关键内容需要了解和掌握:
首先,这是一种基于无过错方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
其次,其启动条件是离婚诉讼或在离婚之后方可实施。
然而,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请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为并不受司法机构所承认和保护,即,我国现行法律并不认可婚内赔偿之诉。
再次,对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如果选择启动损害赔偿程序,则必需与离婚诉讼同步提出申请。
若在离婚时未能提及该请求,那么,离婚后将无法再单独以损害赔偿为由提起申诉。
同时,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中,被告在同意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也是被允许的。
而如果被告既不同意离婚又未曾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话,那么在离婚后仍可以就此事项单独提起诉讼。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规定,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在一审判决中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才提出申诉,法院在操作中应先进行调解。
若调解不成功,当事人有权在离婚后的一审期限内另行提出诉讼。
此外,若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向法院依法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理应予以立案受理。
但需注意的是,若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之时已明确表达放弃该项赔偿请求的意愿,此时,法律将会对此种情况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