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父母全额出资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
(1)若一方向对方父母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支付购房款项时,那么此笔款项将被视为其向其子女所做的赠与。
因此,受到赠款的一方可以依法取得这套不动产的所有权;
(2)但若一方向对方父母在其缔结姻缘以后支付这份购房款项的话,这笔费用便会被视为对夫妻两人的共同赠予,唯一能够改变这种结果的是,如果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在支付这份费用时,父母曾明确表示只给某一个子女。
此外,父母提供给其共同子女名义的这笔赠与款项所购得的不动产,因其属于父母赠予款项之后的共同财产购买,所以依法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关于父母全额出资并已完成登记手续的情况
(1)在婚后,一方向其已婚子女支付购买不动产所需费用并将所有权登记在该子或女名下的行为,会被视作仅对子女个人进行的赠与行动;
(2)在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况中,如果将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我们就会将此套房产视作双方父母分别依据自身奉献不动产价值的比例所拥有的共有财产,除非相关成员之间有另外的约定与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