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现行法规,针对劳动仲裁的申诉期设定为一年,即仲裁时效始于,且必须在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当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刻开始算起。
在此范围内,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因为欠薪而引起的劳动争议,那么劳动者在提出仲裁申请时,是不受仲裁时效的具体制约的,换句话说,劳动者可以随意选择合适的时间来提出仲裁。
然而,一旦劳动关系解除,那么劳动者必须遵守以下期限:
从劳动关系彻底终结的那个日期起算,限制为一年的时间里。
如果过了仲裁规定的申请有效期,这并不代表劳动者就完全失去了通过仲裁程序去捍卫自身权益的机会,但是劳动者的确丧失了"胜裁权",即无法通过仲裁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超过仲裁的法定时效,劳动者仍然享有"胜诉权",即他们仍有资格对这项劳动争议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