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经过法院审批和签署后的调解协议,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可被视为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因此,当事人可以凭借此调解协议直接前往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
但如果遇到任何障碍或困难,他们亦有权向做出该调解协议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获得协助通知书,以便顺利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针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需提交给登记机关以下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以及能明确证明房产权属已经发生变动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必要材料。
其中,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可以是由人民法院或者经合法仲裁程序所产生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例如法院所签发的调解书。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