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内设机构可以作为被告吗

4.8w浏览 匿名 2024-04-26 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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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若内设机构依据明确授權的法律、法规或规制文件,得以独自以自身名义执行行政行为,则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可列为被告主体;反之,倘若并无此类明文规定,则在内设机构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将该机构所属的行政部门设置为被告。
    再者,若行政部门在未获得相应立法授权的背景下,基于委托协议方式,赋予其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行使行政权责,此种情形在法律范畴内视为委托关系,届时,被委托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在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无法成为被告实体,只能由委托的行政部门承当被告责任。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
    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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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6、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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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二审中是否要求追究原告恶意诉讼的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关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方面,当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有权自主决定对实施者采取诸如罚款、拘留等严厉的惩戒措施。
若行为恶劣程度达到了犯罪的标准,则会依照相应法规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如当事人间故意勾结,企图借助诉讼或调解等方式侵犯他人正当权利,法院将毫不留情地驳回其请求,并视其情节严肃程度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惩罚。
对于那些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试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逃避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况,法院也将依据情节严重性对其施加罚款、拘留等处罚;
若情节严重到触犯刑法,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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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购销合同的内容
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基本信息、签约地点、需规定1、产品的规格和转速2、合同期限3、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4、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5、产品的交(提)货期限6、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7、验收方法8、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9、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分配。双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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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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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告知书”替代“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不作为!
告知书不能替代行政复议决定。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该根据不同的具体案件情况,做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情况,行政相对人可以以服役机关为被告,诉讼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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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土地转让合同协议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前,随着我国乡村地区大量劳动力逐渐向城市中心区迁移,导致部分农田逐步废弃闲置。
在这种情境下,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将这些未充分利用的土地实施永久性的转让。
关于土地转让协议,它被视为一般的平等民事合同。
只要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均真诚表达各自意愿,且无任何欺诈或胁迫行为,同时合同条款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份土地转让协议便具备了法律约束力。
因此,土地转让协议的核心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阐述土地转让的主要目的及深远意义;
其次,合同可按照条款逐项列出:
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全名或常用名以及其居住地址、转让土地的类别、土地的总面积、土地的确切地理坐标、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的详细情况、土地转让的商议价格、转让方的实际使用情况、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其方式、可能出现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方案、争议解决途径、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方法、以及合同签署双方的基本信息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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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贷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地产开发商在交易活动中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其主观方面无疑明显表现出欺诈倾向;
而当这一欺诈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标准时,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罪。
具体而言,合同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采取了各种虚伪手段来制造事实真相,从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并从中骗取大额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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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投诉书的内容有哪些?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投诉书的内容有当事人信息、行政不作为事件经过、法律依据、投诉意见等,在法律上并没有固定的格式和内容,只需要对相关情况进行明确说明即可,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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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培训机构违约怎么处理退钱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培训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则可采取如下五项策略加以应对:
第一,与该运营方展开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其次,恳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以期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再者,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又或者,根据此前与运营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提请对应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最后,亦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消费者面临培训机构违约且拒绝退还学费等问题时,可自由选择上述五种途径中的任意一种,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
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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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可以,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但是诉讼活动中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特性才能作为证据:第一,客观真实性,第二,证据的关联性,第三,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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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中国实践中,一份合法且有效的工伤鉴定证明,是证明劳动者所遭受的伤势符合工伤定义的重要依据,进而使其享有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和其他优越的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各个省级行政区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具体金额将会参照伤残等级来确定。
主要的补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用、一次性的伤残抚恤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护理费用支出,伙食补助发放,以及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等。
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后,为了确保审核工作的准确性,他们有权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员工本人、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都有义务提供协助与配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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