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诉讼案件时,律师费应由聘请该律师的当事人自己承担。然而,若原被告双方有具体协议的话,他们之间的约定也可适用。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明确规定,本法所规范的律师从事各项业务时,须先由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代表统一受委托,然后与其委托人签署一份明确的书面委托合同,之后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统一向客户收取费用,并将所有收入交至相关部门且须如实进行账目登记,即需严格遵守税务规定。
另外,该法律还指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再者,根据第二十六条的严格要求,任何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均不得使用恶意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以及通过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方式来争取业务机会。最后,根据第二十七条的细致阐述,律师事务所是被禁止从事除提供法律服务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