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容易出现一种误解:
许多人以为只要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未达到公司规定的标准,便可随时将其辞退。
然而,事实上,若在招聘公告或申明中未明确要求员工需通过考核才能通过试用阶段,用人单位便无权仅因考核未达标准而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
因此,为了避免这类风险,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将考核达标作为录用条件明确写入,如此才可确保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用人单位在未事先将试用期内考核达标作为录用条件告知员工的情况下,仅以试用期内绩效不理想为由解雇员工,那这种行为便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被解雇的员工有权对此提出质疑。
1.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满足录用条件时,有权利依法辞退该员工。
但是,倘若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发生,用人单位亦无需向申请人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然而需要注意,倘若在试用期内,员工并无重大过失,且用人单位并非基于试用期未能按期通过的客观事实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宣称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这种做法无疑于违反法律法规,且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