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受罚者非法种植罂粟达到或超过了五百株,当局即可认定其行为构罪,也即是犯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对此,所有非法种植的包括罂粟,大麻在内的毒品原植物都必须立即强制铲除。
以下列举出可能导致惩罚从轻到重的部分情节: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毒品原植物;
(二)即便曾经受到过警方处理,仍再次进行种植;
(三)拒绝铲除且态度恶劣。
对于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以及其他数量较大的毒品原植物的罪犯,最高可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法种植者在收获前能够自觉自行铲除全部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便有可能免于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七条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
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